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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家庭保姆在工作期间摔倒致骨折,随后其以自己摔伤是因在雇主家长期吃不饱饭而头晕所致,并由此状告雇主赔偿损失。日前,南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保姆摔伤是因自身过失造成,其应自行担责,考虑到雇主自愿承担20%责任,予以照准,遂判令雇主给付保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900余元。
本市中年女子吕某经过家政公司介绍到市民王某家从事保姆工作,双方由此确立雇用关系,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1600元。2010年9月1日,吕某给王某母亲洗澡后,在上塑料板凳关热水器时不慎摔伤。吕某称,她之所以摔倒是因为没有吃饱饭感到头晕,在王某家工作期间,自己一直吃不饱饭。当月2日,吕某去医院看病,诊断为第6肋骨骨折,左侧第7肋骨可疑骨折,建议进一步检查;当月7日,吕某再次去看病,诊断为左肺斑片状致密影,可疑肺挫伤,建议CT检查,左侧第5、6肋骨骨折,建议复查,左侧肋膈角稍变钝,考虑少量胸腔积液;2010年10月7日,吕某第三次去看病,诊断为左侧第5、6肋骨骨折后改变。综上,吕某共花去医疗费2100余元。因就赔偿问题与王某协商未果,吕某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2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王某辩称,其在得知吕某发生伤情后即派车送她去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100元。此后至庭审时,王某总计为吕某支付医疗费4000多元。王某提出,根据过错程度,其愿承担20%责任。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告所提因饥饿导致眩晕而摔伤,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原告摔伤主要是因自身存在过失所致,故原告应承担责任。鉴于被告王某在答辩时表示其愿承担20%的责任,法院照准。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属于该事故中发生的直接损失,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因不符合给付的条件,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因本案中被告未主张权利,故本案不予涉及,其中100元原告同意冲抵。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今晚报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