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报讯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沈某销售假冒“红杉树”等注册商标的卷烟案,当庭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沈某曾因销售非法生产卷烟、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国务院指定销售的地产地销卷烟及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被常熟市烟草专卖局曾两次给予行政处罚。此后沈某于2010年9月份至今年1月份期间,在位于常熟市虞山镇某烟杂店等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结合沈某的量刑情节,法院作出前述判决。(高栋明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