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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正陆续展开,选民在投票箱前投下自己神圣的一票。资料图片
从2011年到2012年年底,全国各地将陆续开展新一轮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这是自1979年以来我国依法进行的第10次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第9次县级人大代表选举,将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200多万人,涉及县级政权2000多个、乡级政权3万多个。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在新一轮的县乡选举中,选举法及其执行无疑再次成为选民和群众的关注点。那么,这轮选举中,选举法在适用中会有哪些亮点呢?
-城乡同比
搭建城乡平等桥梁
今年开始的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是选举法修改之后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1953年选举法规定,“各省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八十万人选代表一人”;“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十万人选代表一人”。1979年修订选举法,明确了比例,县为4∶1,省为5∶1,全国为8∶1。此后直到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县、省、全国的比例统一为4∶1。最终,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选举法的决定,明确城乡人口选举比例统一为1∶1,实现了城乡同比。
显然,实现城乡同比,第一次从制度层面明确取消城乡差别,是在提高农村居民政治地位上迈出的重要步伐之一,是迈出实现公民权利平等、地位平等的关键一步。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奋飞认为,城乡同比“不仅有利于实现宪法所规定的人人平等原则,而且可以使各级人大代表的代表构成更为合理,进而有利于保障农民群体在关系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中有更多的话语权。而话语权的提高,无疑有助于增强社会凝聚力和社会共同体意识,进而也有助于加速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但是,在县乡选举中,如何才能确保这项旨在改善农村居民政治待遇、提高农村居民政治地位的措施发挥有效作用呢?
李奋飞提出,如果真的希望农民代表在扭转城乡失衡方面发挥更多的作用,就必须有效地遏制选举实践中的“暗箱协商”,保障候选人的确定能够真正体现选民的意志,这样的代表才能成为多数人利益的代言人。
-代表候选人
阳光下的“透明人”
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而修改前的选举法规定的是“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虽然只是一个词的变化,但足以显示出对选民的重视和对选民选举权的尊重。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表示,从“可以”到“应当”,意味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再是可有可无,这有利于选民深入了解候选人,鉴别候选人参政议政能力,以便选民更好地选举。
而之前,在我国基层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往往简单化、模式化,仅限于个人简历、政治面貌、学历等,选民的表达权和积极性受到影响。
为了让选民充分了解代表候选人,保证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代表,选举委员会要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具体形式有三种:
一是推荐者向选民介绍。推荐者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并根据选举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二是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在选民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过程中,选举委员会要以适当的方式,积极、主动地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三是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毋庸置疑,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有助于进一步扩大选民的知情权,使选民与候选人的见面形式具有一定的实效性,提高了程序的透明度,提高了候选人的透明度。
-秘密写票
我的选票我做主
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很显然,选举法高度关注了选举环境对选举行为的影响,选举法修改增设“秘密写票处”的规定,针对的正是实际选举中出现的“无记名投票”行为可能遭受外部影响的情形。
有专家指出,这句表述看似简单,实则是将尊重公民选举权落实到了法律上。因为,在熟人社会中防止贿选最有效的手段是落实秘密写票。秘密写票的价值是要保证选民在投票时能够独立自主、不受外界干涉、自由地表达自己的选择意愿。
在我国,“秘密写票”经历了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
1953年选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镇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采用以举手代投票方法,亦得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1979年选举法重新制定时,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在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选举法修改时,无记名投票都得到了确认。
2010年3月15日,“秘密写票处”终于被写进了选举法。
这是逐步完善我国选举制度的又一举措,它顺应了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走势,也符合国际通行选举标准的“秘密投票的绝对权力,不受外界的任何限制”原则。
然而,有专家担心,仅仅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仍然可能是一种虚置的权利。
对此,有专家提出建议,选举法的修正需要更进一步,那就是不仅规定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而且应该将秘密写票和无记名投票一样,明确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即要求选举过程中所有人都只能秘密写票。这样,秘密写票处才不会沦为一种摆设,而将切实保障选举人权利。
-流动人口
权利保障双途径
流动人口参选问题是以往历次换届选举中的一个难题。近年来,随着流动人口数量的急剧增加,这一问题将进一步凸显。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已有1亿以上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还有小城镇人口流入大城市,中西部人口流入东部,流动人口的数量已经超过全国总人口的十分之一。
选举法中一直没有规定流动人口的选举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员胡康生曾公开解释说,这个问题牵涉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各地可以按照中央有关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应当予以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根据选举法,流动人口参选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在户口所在地参选。如果在选举期间不能回户口所在地,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二是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选,但需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
选举委员会要采取措施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可以为本地外出在同一居住地的流动人口集体开具选民资格证明,可将传真委托等方式视为书面委托;现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联系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对于已在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选民,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用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尽管法律和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选举权的实现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仍有部分流动人口因为种种原因,实际上既不参加户籍地选举,也不参加居住地选举。因此,解决流动人口的参选问题,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