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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老汉家住古城街道,未经审批在家中天井建了3个简易棚,之后,主屋东边的天井内又多了一间砖木房和两间简易房。浙江省临海市国土部门在1999年对老汉在天井建造的房屋作出罚款处罚。2005年,沈老汉又封闭了主屋底层东西两侧南阳台和二层楼的三间南阳台,并在三层南边露台的东西两侧各建了个卫生间,还在两个卫生间之间搭了个简易棚。当年7月,临海市建设规划局对沈老汉封闭底层和二层阳台的行为作出处罚,罚款2000元。
2010年7月27日,临海市城管局再次对沈老汉作出处罚决定,责令沈老汉限期拆除上述违章建筑。沈老汉不服,向临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政府作出决定维持城管局的处罚。2010年12月,沈老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1年3月,浙江省天台县法院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处罚的前提是,违法建筑影响城乡规划,并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而在沈老汉案件中,城管局虽然认定原告的违章建筑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却没能提供该违章建筑所在地规划方面的证据。据此,法院认定临海城管局作出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临海市城管局不服天台法院判决,随后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天台法院一审判决,判令临海城管局撤销处罚。
(朱利明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