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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二中院经过多年实践探索,建立了一套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专家论证机制,为保障该机制的公开公正规范运行,于日前出台了《进一步完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
《规定》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合议庭、承办人的职责。规定确立了法官在整个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主导地位,鉴定人要紧紧围绕合议庭的要求去做,使司法鉴定结果满足案件需要。二是专家数据库中聘请的专家打破地域界线。为使专家论证程序更加公正,规定:“财务处负责建立司法鉴定专家名册数据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随机选定并通知相关专家参加专家论证。”三是当事人可选择本地或外地鉴定机构。四是进一步规范专家论证程序。五是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提出异议需要专家论证时的论证形式。六是对违规中介机构的惩罚。合议庭对中介机构在工作质量、效率或者配合等方面不满意的,经庭长批准就可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