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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热恋之时,男子出首付给女友买房,并将房子登记在女友名下。后二人分手,这套价值100万的房子成了二人争夺的目标。男子认为,首付和贷款都是自己交纳,房子应该归自己。昔日女友却认为男子当时的行为属于无偿赠与,不同意归还房产。无奈之下,男子来到法院起诉。
2003年2月,热恋中的刘先生以女友朱小姐的名义在本市河东区购买了一套72平方米的住宅,价值20万元。其中,刘先生一个人出了5.6万元的首付,考虑到日后要结婚,刘先生以朱小姐一个人的名义办理了贷款14.4万元和所有购房手续。当年5月,朱小姐取得了该房屋房地产权证。
后来,两人因为琐事而分手,而那套已升值到100万元的房子也让两人产生了分歧。刘先生认为,房子是作为婚房准备的,自己给了全部首付,而且每个月的房贷也是他在还,女方只是挂了一个名字而已,房产应该归自己所有。朱小姐却说,当初是对方为讨自己欢喜,自愿给她买的房子,这种行为属于无偿赠与,房子应该归她。双方争执不下,刘先生于是把朱小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诉争房归其所有。对此,原告刘先生提供了取款记录、朱小姐父亲和几位朋友的证言,证明首期房款由他交付。
原审河东区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刘先生提供的证据,可以推定涉诉房屋的首付款由其缴纳。另外,原告刘先生主张诉争房的贷款由其偿还,并表示二人分手后,诉争房的还款存折至今还在自己手里。被告朱小姐则称贷款是由其委托原告按月偿还,但对于其辩解未提交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是原告偿还房屋贷款。综上,法院认定原告为涉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一审宣判后,被告朱小姐向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霞飞记者陈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