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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昔日恋人分道扬镳,因为房屋问题对簿公堂。女方认为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书,房屋理应归她所有。男方则认为首付款与贷款是由他支付的,房屋则应归属男方。日前,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
案情为结婚买房分手后两人争
2008年,一对恋人刘某和张某准备购置一套房屋,女方刘某作为买受人与本市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坐落河东区房屋一套,总房款20余万元,其中首期房款5.6万元,余款14.4万元办理按揭贷款。同年3月,刘某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期限为15年,贷款金额为14.4万元,5月15日刘某取得房地产权证。几个月后,两人分手。张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坐落河东区某小区的房屋归他所有并登记到其名下。
庭审女方狡辩其父成关键证人
庭审中,张某主张首期房款是由他支付的,由他将该款交付刘某,两人共同交付给开发商,刘某予以否认。张某提供了2008年1月22日取款记录和三位证人证言以及刘某父亲的证言。对于每月偿还贷款,张某主张是由他偿还的,刘某辩称贷款由她委托张某偿还。被告刘某未能提供偿还贷款的钱款是她给付张某的相关证据,法院对张某偿还贷款行为予以确认。张某的三位证人出庭接受质证,但三位证人因与被告刘某具有利害关系,其所作证言不能作为确定首期房款交付的主要证据。刘某之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张某出具了对刘某不利的证言,后刘某知情后,她的父亲又为刘某出具了不利于张某的证言。通过对刘某父亲的当庭质证及对证人的询问,证明首期房款由张某支付。
审理房屋归男方女方上诉被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房屋的首期房款是由张某支付的、贷款是由张某偿还的,所以张某应是涉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判决该房屋归张某所有。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提供了刘某父亲的证言,证实诉争房是张某交纳的首付款,且诉争房还款存折在张某手中,还款依然由张某负责。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宫伟 实习生信华 通讯员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