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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正修订《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单位不给未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职工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之后再向用人单位追偿。”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在工伤、医疗、生育等保险方面,都有新突破。
昨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专挑”这些突破之处向媒体进行了详细解读。据介绍,目前广东省正在依据《社会保险法》修订《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文/记者杨进、林晓丽通讯员粤仁宣
解读一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购买医疗保险
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解读:
根据2002年8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只有失业保险金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低于当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而《社会保险法》则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本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解读二
基本医疗保险可先行
支付再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解读:
在实际生活中,由第三人侵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有的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只能由自己承担,造成参保人极大的负担,甚至可能影响到参保人的救治。为确保参保人员能够及时得到救治,《社会保险法》提出了上述的规定,这充分体现了医疗保险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参保人利益的基本原则,为参保人减轻了经济负担。
解读三
未参保工伤职工可以申请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待遇
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解读: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是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制度的重大突破。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如职工发生工伤的,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在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刻意逃避责任、不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导致工伤职工追讨工伤赔偿困难重重、甚至影响了工伤及时救治。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未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职工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待遇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这样就保证了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待遇费用得到充分保障,也大大提升了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功能。
解读四
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按规定享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解读:
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男职工除享受结扎等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待遇外,其未就业配偶没有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生育保障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此项规定扩大了生育保障的受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