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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在超市乘电梯上楼时,因扶手损坏不动,一八旬老妪摔倒受伤,老妪随后将超市方告上法庭索赔损失。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令被告超市承担90%责任,赔偿老妪医药费506元。
2010年12月8日14时许,年过八旬的本市居民赵大娘到超市购物,在乘电梯由二楼至三楼过程中,因扶手损坏不动,其摔倒在电梯上。随后,赵大娘到医院检查治疗,花去医疗费560余元。事发后,赵大娘将超市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并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不慎摔倒受伤,被告身为超市经营者,疏于管理,理应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原告诉求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又因原告未注意躲避危险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责任,故责任比例应以原告承担10%责任,被告承担90%责任为宜。关于原告主张的医药费560余元,属于事故中发生的直接损失,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