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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月28日
地点:塘沽向阳街司法所
点评:信用卡,重的是“信用”,持卡者在透支金钱的同时还在透支自己的信用,那么当法院在审理和审判时就绝不会法外容情了。
讯王某在2006年时,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但是在使用期间发生了透支却一直没有还款。根据银行提供的证据,王某在2008年3月份还款1400元后,一直到2010年1月透支6774.47元、产生利息4038.06元、滞纳金11974.79元,超限费3336.56元,共计26119.88元。银行方多次向王某催还,但是没有得到王某的回应,因此银行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还款。作为被告,王某却声称自己的信用卡是“被盗刷”了,因为他在2007年8月曾向公安局报案信用卡被盗。王某认为自己不该承担偿还责任。
可是,根据银行的还款记录,王某在2008年有一笔还款记录,而他却在2007年时就报案信用卡被盗。对此,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所言事宜与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相悖,而且证据不足,所以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合同法》,王某的信用卡发生消费交易透支后,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及时偿还应还款额,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透支款本息及合同约定的责任。所以银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记者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