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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男子田某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将村里的一块鱼池承包下来进行养殖。没成想,村委会在组织人员对相邻农田进行灌溉的过程中,不少污水跑漏进鱼池,造成大量鱼死亡,经济损失逾30万元。尽管田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中有“在村集体灌溉开泵时,田某负责做好鱼池堤坝的保护,否则,因村灌溉而淹没鱼池,巨葛庄村委会概不负责”的约定,但是,法院在四年中的两审判决中,皆判定村委会理应对养殖户进行赔偿。
田某系津南区八里台镇的一位养殖户。2006年,他与村委会签订协议,承包了村里的一块鱼池。协议中主要有如下内容:鱼池总共100亩,每亩承包费为160元。承包日期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村委会不负责鱼池的用电和蓄水、排水。在村集体灌溉开泵时,田某负责做好鱼池堤坝的保护,否则,因村灌溉而淹没鱼池,巨葛庄村委会概不负责等。其后,田某便开始投入进行养殖。然而,在承包即将结束的当年12月20日,该村村委会组织有关人员向与田某所承包鱼池相邻的农田进行灌溉。灌溉后,田某很快发现自家鱼池中水位升高,大量鱼“翻白”死亡。他与村委会交涉未果,遂向区畜牧水产局报告。该局委派的工作人员现场进行勘查后发现:鱼池拦水坝被冲开一个大窟窿,旁边农田向鱼池中渗漏污水的痕迹有多处,水面漂浮着大量死鱼。抽取水样后经检测认定:鱼大量死亡是因为有污水进入鱼池后,造成其中非离子氨和化学需氧量超标而导致恶果。天津市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经评估认定:田某的经济损失为325250元。
由于专业性强等原因,本案一审经历了漫长的过程,直至去年才进行了判决。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为,村委会在组织人员进行灌溉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而致使鱼池内渗入污水,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村委会主张合同中早已约定堤坝的安全保护由田某负责的抗辩理由,因堤坝属于村委会所有,该条款约定的是田某对堤坝一般意义上的保护,并不能免除村委会作为所有人对堤坝的管理之责,尤其是灌溉时更应加强注意、维护的责任。另外,该条款有免责之嫌,故不予支持。故判决村委会赔偿田某所有的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发出后,村委会于今年3月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其主要理由仍然是双方所签合同中的那段“明确规定”。
二中院在审理本案中认为,关于双方合同中的那段“明确规定”,所涉及的情况只是对村集体进行灌溉开泵时,田某所承包的鱼池堤坝保护所作出的约定。即因村灌溉而淹没鱼池,村委会概不负责。但本案的情况是由于在灌溉过程中大量污水跑漏进鱼池,致使其中的非离子氨和化学需氧量超标而造成大量鱼死亡,并非合同中所约定的情形。据此,二中院于近日作出驳回村委会诉求、维持原判的判决。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