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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朱燕佳记者郭剑烽)山东来沪打工的小张因符合征兵条件而向公司请假回老家报名入伍,谁知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除名。小张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当月工资。日前,嘉定区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小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及工资1700余元。
2009年8月,“90后”小伙小张与一家快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10月,正值山东老家开始征兵,符合征兵条件的他在10月25日以“回家应征入伍”为由,向公司请假至10月31日,后来又以书面形式续假至11月7日。因体检时间不确定,小张于11月9日发短信给公司经理,称要等到体检通知后才能决定是否回去,公司未予答复。
2010年11月16日,公司向小张发出了“员工旷工通知书”,称他违反了公司请假规定,并于一周后将他开除。
之后,小张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公司向小张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10月25日工资1700余元的裁决,但未支持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的请求。小张不服,将快餐公司告上法庭。
审理中,法院查明,小张已于2010年11月26日应征入伍。
法院认为,首先,原告小张因回山东老家参加征兵体检,曾两次书面请假,之后又因复检时间不确定,以短信方式续假;其次,征兵体检地点在山东,而被告所在地在上海,体检期间原告不便书面办理请假手续;再次,在未接到是否应征入伍通知前,原告无法明确具体的请假时间。综上,原告书面请假期满后,虽未与被告办理书面续假手续,但因存在体检时间不确定、是否入伍不明确的客观情况,因而2010年11月8日至同年12月1日原告接到应征入伍通知前处于体检期间,被告公司认定原告在此期间旷工明显不妥,以此为由作出的除名决定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