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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再婚前后分两次购买了所住房屋的产权,并在生前立下遗嘱,把房产属于其本人的部分留给两个儿子。该男子去世后,继母因遗产纷争将两个继子告上法庭。日前,本市二中院终审宣判此案,维持原审法院关于继母享有部分房产和遗产共计11.8万元的判决。
1994年,本市居民贺某与梁女士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登记之前,贺某曾购买自己名下住宅的部分产权,并进行了公证。婚后,贺某续购了该房屋全部产权,婚前和婚后支付房款所的房屋产权比例分别为56.8%和43.2%。2008年贺某立下遗嘱,将上述房产属于本人所有部分留给两个与前妻生的儿子。2009年4月,贺某病故。两个月后,因与继子就遗产继承产生纠纷,梁女士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贺某名下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判令继子返还原告房款的一半。原告梁女士表示,在贺某第一次交纳购房款之前,二人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婚姻,所以诉争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梁女士提供了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显示自己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依法享有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院查明,贺某所立遗嘱生效时,梁女士确无生活来源。直到2010年7月,经原告申请,民政部门为原告办理了每月23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审理中,经梁女士申请,法院委托指定房产土地咨询公司对双方争议的房屋予以评估,该公司对该房屋评估的市场价值为36万元。
两审法院认为,双方结婚登记前所购置的房屋部分产权56.8%属于贺某的个人财产,结婚登记后续购部分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和贺某各享有21.6%的产权。原告主张双方第一次交纳购房款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此,法院认为二人登记结婚多年,时间久远,原告所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不予采信,故其要求认定在此期间购置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告享有房屋产权价值为7.8万元。
另外,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认定遗嘱生效时,原告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和基本符合无生活来源的情形;贺某立遗嘱时未对原告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遗嘱部分无效。
根据本案综合情况,法院酌定为原告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4万元。诉争房屋现值减除原告应得份额和必要遗产份额为24.2万元,可参照遗嘱由二被告均等继承。(通讯员霞飞记者陈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