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光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与省司法厅近日共同下发《关于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的规定》,明确要求决定减刑假释案须提请检察机关审查。
根据规定,监狱召开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审理会议,应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或派驻检察机构派员列席会议,并提前10日将拟提请审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材料报送派驻检察机构进行审查。规定还强化了日常监管工作中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