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讯赵女士:我与李甜在大学期间曾是好朋友,毕业后,李甜和男友小浩分手。之后,我和小浩走到了一起。李甜从大学同学的博客上看到了我和小浩恋爱的照片非常气愤,认为我抢了她的男朋友,于是就从博客中“揭露”我的隐私,如,不良的生活习惯、爱说脏话等,甚至还虚构了一些。我认为李甜侵犯了我的名誉权,便将和李甜的电话录了及博客中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和诽谤我的话保存下来,我应该如何维权呢?
金诺律师事务所冯建魁律师表示: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李甜在博客上揭人短儿的行为直接降低了赵婧在朋友同学中的个人形象和大家对她的道德社会评价,已经侵害到了赵婧的名誉权。赵婧保存相关的证据后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李甜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记者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