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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检察院未检科近日在办理一起介绍卖淫案过程中发现,公安派出所在接待报案人员王某等人报案时,没有按规定进行受案工作,致使嫌疑人半年后才被他人检举告发到案。检察官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纪律处分,表示要采取措施杜绝类似情况发生。2011年,被天津蓟县检察院确定为“法律监督年”,上述案例是该院在强化法律监督工作中的一个典型。
对于上述案件,经该院检察官认真审查案卷,本案嫌疑人的行为并非只是简单的介绍卖淫,而是通过引诱、容留、强迫等手段,控制了7名未成年少女,有组织地从事卖淫活动。遂以组织卖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组织卖淫罪作出了判决。
另外,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中,该院检察官发现价格认证中心在应当查验实物的情况下,未见实物就做出了价格鉴定结论书,而且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形式不完备。该院遂向价格认证中心制发了检察建议。价格认证中心及时进行了反馈和整改,规范了价格认证的操作程序,降低了诉讼风险,保障了公正执法。
从蓟县检察院了解到,“法律监督年”旨在突出检察职能,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干警的法律监督能力、效果和水平。今年上半年以来,蓟县检察院共立案监督7件7人,公安机关决定立案5件5人,并发出该院首份“通知立案书”;不批准逮捕17件19人,追捕14件18人,建议撤报16件20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件;公诉案件改变定性6件7人,追加漏犯1人,追诉漏罪3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