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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经向社会征求意见后,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正在研究出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试行办法,在条件成熟时启动实施。
《决定》对借壳上市行为进行界定,明确了借壳标准;补充完善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明确允许上市公司向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支持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同步操作。
今年5月13日至28日,《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期间,证监会共收到意见73份,收集梳理主要媒体和专家博客相关意见9条。其中,对于市场关注的借壳上市规定的宽严问题,认为规定过严,限制了公司的重组权利,建议从宽规定的有11条;认为规定门槛过低,应当从严监管、甚至严于首次公开募股(IPO)要求的有11条意见。
证监会认为,借壳上市是成熟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境外成熟市场对借壳上市均不予禁止。《决定》明确拟借壳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属于金融、创投等特定行业的企业,暂不适用现行借壳上市规定。(可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