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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青少年的保护,最重要的莫过于教育,不管是家长还是学校,对学生要加强安全自护知识的教育,强化安全自护意识,提高安全自护能力,面对危险要懂得避险而不要冒险。
需要指出的是,长期以来,社会上普遍存在着一种误区,认为只要缴纳了相关费用,家长就把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委托给了学校或者其他收费单位。这里首先要明确,学校或者其他收费单位并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校或者其他收费单位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是有限保护而不是监护。其次,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国家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青少年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未成年学生自己有过错或家长监护不力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可以减轻承担责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可以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