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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申东梁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时,将王某撞伤。事故发生后,梁某请求路上车辆帮助,因王某身上有血迹,就近车辆都不愿前往。后来梁某拦住了李某的车辆,李某答应救人。20分钟后,李某所驾车辆与饮酒后的陆某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陆某、李某、梁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经交警认定,陆某负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近日,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院判决陆某的亲属在陆某肇事车交强险的理赔款中,赔偿梁某的亲属3.7万余元;并在继承陆某的遗产范围内,支付梁某的亲属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共计22万余元。好心救人的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好心人可减免赔偿责任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所倡导的行为。要求帮助者承担过于严格的责任,必然会加重帮助者在提供帮助时的顾忌,不利于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的形成。因此,梁某的亲属要求做好事的李某亲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