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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欠10万元租金迟迟不给,作为房东的某公司一怒之下要求终止租房协议,并诉至法院,但租房者赵立新却表示,自己多次交付租金,是房东不要啊!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赵立新的确提供过一份申请,证明迟延交纳房租的责任不在自己,但这份证据由于没有经过原告的确认,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赵立新与原告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并返还拖欠原告公司的房屋租金10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刘素杰法官认为,虽然赵立新于庭审中表示其多次向原告交付租金,原告均没有收取,但并未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刘素杰提醒市民,在租赁双方于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租金时间的前提下,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如果有证据证明出租方无正当理由不收取租金时,应当尽快保存证据。
(王喜秋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