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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在吉林省延吉市进学街天合超市附近,周某乘人不备用镊子将李某放在包里的手机偷走。经鉴定,其价值折合人民币150元。
吉林省延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周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据主审法官介绍,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如扒窃数额不足1000元,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只能治安处罚,作行政拘留处理。但今年5月1日起新的刑法修正案实施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无论扒窃财物金额多少均按刑事案件处理,加大了对扒窃行为的打击力度。 (杨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