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出于种种原因先是放任,待其达到一定程度后,再实施行政处罚。在辽宁沈阳,这一历来为人们所诟病的“养鱼执法”现象,将随着8月1日《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开始施行而被禁止。
这部新规还强调:违法行为两年未发现不处罚。具体来说,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视情形可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有: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范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