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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青岛讯禁止教练员谩骂、侮辱学员、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培训双方必须签订协议,并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合同文本填写……5日,《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将从法律方面予以规范。这将是青岛第一部规范驾驶员培训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驾驶员培训方面出现纠纷也有法可依了。
什么样的单位有资格开办驾校?都需要什么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怎样保证教学的公开透明和有序?这些问题,《征求意见稿》都有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教练员从事下列行为:谩骂、侮辱学员;酒后培训或者安排酒后学员驾驶培训;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协助学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参加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
在法律责任这一章,《征求意见稿》将条款细化具体化,其中对经营者违反条例,多项处罚规定除罚款外还将“吊销许可证”。谩骂侮辱学员和收受学员财物的教练员一旦被发现并证实,个人和驾校将受到处罚:教练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吊销教练员资格证的,报请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该教练员证件。(吴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