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琨实习生陆肖肖)日前,石市公安局通报了“栾城县栾城镇加油站汽车队一罐车向洨河偷排有毒有害废水案件”的查处情况。
2011年5月20日上午10时许,栾城县栾城镇加油站汽车队驾驶员赵利行,驾驶车牌号为冀AD2526的罐车,在栾城县龙门西向洨河排放污水,被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根据对罐车内物质进行检验分析,确定为有毒有害废水。栾城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该车驾驶员赵利行实施治安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