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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解放前夕,本地经济陷入严重衰退,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劳资争议。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之后,政府高度重视劳资冲突问题,6月1日,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经接管委员会劳工处建立,接下来又在9月13日改建成立市人民政府劳动局,负责处理劳资争议、协调劳资关系。
在1949年6月到12月期间,劳动部门总共受理了4426起劳动争议案件。面对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的形势,上海决定设立专门的劳资争议调处机构。1950年2月7日,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颁布《上海市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设立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这是新中国成立后上海最早的劳资争议调处组织,其调处程序为:争议先由工会代表与资方协商,无效时双方或任何一方向劳动局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由法院审理判决。
2月24日,市仲裁委员会首次裁决广新银行无理开除职工的争议。当时广新银行开除了两名工会干部,并且试图另组工会,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定广新银行的决定违法,并且在社会上予以公布,导致广新银行的存款迅速从20亿元下降到3亿元,最后银行方面表示接受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1950年11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公布《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从12月起改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整个1950年,劳动部门总共受理了9480起劳动争议,其中9456起以调解结案,另有24起以裁决结案。
1951年,随着全市范围内掀起抗美援朝爱国主义劳动竞赛的热潮,上海私营企业劳资双方纷纷订立爱国公约,劳资关系逐渐趋于正常化,劳动争议案件数也出现了大幅度下滑。但在1952年,由于三反、五反运动的影响,多家企业的经营陷入困境,又导致当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数剧增至15344起。
其中影响较大的案件是大东烟厂职工解雇争议案,作为一家历史悠久的企业,大东烟厂当时为了抽逃资金,决定关闭工厂、解雇职工,而劳方表示拒绝这一方案。结果仲裁委员会于1952年8月11日作出裁决,裁定资方当事人应于仲裁决定书到达后立即开工,通知全体职工到厂工作。
1956年初,随着上海私营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劳动争议开始由企业行政和基层工会协商解决,或是由企业主管部门处理。在原先那种劳资关系已经不复存在之后,1956年2月,上海决定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此后反映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转由信访部门协调处理。
(本栏目由上海市法治研究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