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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我国高铁、动车、长途大巴、地铁等铁路、公路和轨道交通安全事故频发,凸显了出行安全问题。这些事故在对当事人和家属造成巨大伤害的同时亦对其他社会民众产生不可避免的影响。
德国人帕布斯·海恩曾提出著名的“海恩法则”:“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都有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这是作为德国飞机涡轮机发明者的海恩从飞行事故中总结出的事故规律。这意味着,当重大事故发生之后,我们在处理事故本身和问责的同时,还要及时对同类问题的“未遂先兆”和“事故隐患”排查处理,以期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那么,为保障社会成员安全出行的权益,我们该做出哪些努力?
笔者认为,公民的出行安全和出行权益应当作为一种民生权利作为社会保障权的基本组成部分。因为公民的出行安全和出行权益关系到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形成了广泛的社会需求,并具备了深入人心的观念力量。这是从一种应有权利观念转变为法定权利状态最为重要的社会因素。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参加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在序言中写道,自由人类只有享有源于人身固有尊严的基本权利,才能实现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理想。
既然出行应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那有几个责任就应该明确。首先,我们的政府应提供安全、可靠、先进的交通设施。这是交通安全的基础和物质保障。第二,进行行之有效的安全制度监管。缺乏监管的交通工具,越是高速和便捷就越是危险。第三,提高处理应急突发事件的能力。一旦出现突发交通安全事故,应该有责任、有能力把人员伤亡降低到最大限度。第四,为安全事故的受害者和家属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这也是公民基于社会保障权利而应享受到的国家和社会帮助。
“衣食住行”是古已有之的基本生存需要,也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民生诉求。在住房保障和食品安全早已成为民生关注焦点的今天,我们需要反思,出行问题是否也得到应有的重视了呢?(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