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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对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继生
综治周刊:我们知道,中央六机关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出台了专门的意见。重庆制定《配套工作办法》的意义何在呢?
吴继生:近年来,重庆少年司法工作不断增强,特别是在工作机制、工作方式上的探索创新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法院系统,渝北法院推行的“分离保护模式”、沙坪坝法院在全国率先制定的《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规程》、璧山法院推行的刑辩律师专业化模式、南岸法院开展的心理干预等等。在检察系统,永川检察院推行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沙坪坝检察院推行的律师介入报告。在公安、司法系统,渝北区率先将社会调查前置到侦查阶段。但就全市范围而言,还是存在“点上具备、面上缺乏”的问题。
重庆制定《配套工作办法》,既是对中央六机关《意见》的一个细化,更是对重庆近几年来在少年司法领域的探索和创新给予一个正面的评价和系统化梳理,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达成共识,进而在全市范围内普遍性适用。另一方面,也是对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的前沿问题进行一个顶层设计,为进一步探索给予倡导和方向性意见,为今后制定操作性规程预留空间。同时也希望我们的实践和思考,能够为刑诉法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特别程序的设计提供借鉴。
综治周刊:您刚才谈到,《配套工作办法》既是对《意见》的细化,也是对重庆少年司法实践的总结提炼。那么,它是依据什么原则来制定呢?
吴继生:少年司法制度带有明显的福利化、行政化色彩,与针对成年人的司法制度有很大的区别。我认为:
首先,要以“爱”为核心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要有法律人的正,更要有为人父母的善,对涉案未成年人多一份爱心、关心、耐心和恻隐之心。
其次,要以“宽”为重点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定罪可不定罪的尽可能不定罪,可判刑可不判刑的尽可能不判刑,可判监禁刑可不判监禁刑的尽可能不判监禁刑,可轻判可重判的不予重判。
第三,要以“合”为抓手推动少年司法工作能动发展。教育、挽救、帮助涉案未成年人是一项系统工程,任何一个机关单打独斗都不现实。
在《配套工作办法》总则中,我们提出了以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可以说,整个办法都是围绕这个准则来制定,我们的整个工作也都是围绕这个准则来开展。
综治周刊:那么《配套工作办法》对这一准则有哪些具体的体现呢?
吴继生:《配套工作办法》共9章61条,对配套工作原则、组织机构及职责、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社会调查、刑事和解、合适成年人、帮教安置及社区矫正、对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奖惩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其大致框架和基本内容与《意见》规定相一致,但有些规定更具体,甚至有突破。
比如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规定了律师介入报告,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初步评价,供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参考。对轻罪记录封存增加了解除封存的条款,这不仅是对《意见》的突破,也是对刑法修正案(八)的一个突破。此外,延伸观护、合适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判前考察、社会服务建议等内容,都是对《意见》的突破和细化,但出发点都是基于对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的考虑。
综治周刊:你认为《配套工作办法》还有哪些不足?
吴继生:最大的不足在于其不具有强制力。《意见》中很多使用“应当”的地方我们使用的是“可以”,这主要也是考虑合作各方的接受度的问题。其次在操作性方面也比较欠缺,有些内容只是作了框架性、原则性的规定,比如延伸观护。今后我们会陆续制定类似《社会调查办法》这样的专门性规定,使其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