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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男子将自己价值52万的路虎汽车卖给他人,并承诺为买主办理过户手续。由于迟迟未履行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该男子被买主告上法庭。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返还原告52万购车款;原告将汽车交还给被告。
法院查明,2009年,原告郑某委托他人与肖某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肖某将其所有的路虎汽车卖给郑某。肖某保证手续真实有效,且由其负责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由郑某一次性支付购车款52万元。签订协议当日,郑某一次性支付了购车款52万元,肖某将汽车交给了郑某。
但此后,肖某未能为郑某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2010年8月,双方再次签订协议,肖某承诺在2010年年底之前为郑某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否则由其原价收回该车。但是肖某迟迟未履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义务。无奈之下,郑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肖某返还其购车款52万元。
但被告肖某表示,双方一开始都知道过户手续非常麻烦,现在无法办理手续,双方均有过错。而且郑某驾驶该车已经两年有余。现在该车的价值已无法与当时出售时相提并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2009年签订的《协议书》不持异议,该协议书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付款之义务,而被告在交付车辆后未能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为此,双方又于2010年签订《协议书》,在该协议中,被告允诺在2010年年底之前将车辆的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否则将原价收回车辆。该协议书的签订再次确认了被告应履行的义务,然被告并未兑现该承诺。由于被告的原因未能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原告并无过错。其依《协议书》约定主张被告返还购车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称,2010年的《协议书》系原告伙同他人威逼所写,但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记者张家民通讯员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