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讯因为邻居家失火,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究竟谁来赔偿呢?
魏某在汉沽经营的一家汽车配件批发部,和付某经营的日杂批发部南北相邻。一天晚上,邻居付某在使用液化气做饭时,连接液化气和燃气灶的胶管脱落引发火灾。由于日杂批发部内存放着大量的棉纱、手套、墩布等易燃物品,火势发展非常快,很快从南墙缝、后窗蔓延到隔壁魏某的汽车配件批发部内,造成其部分商品被烧毁。消防员在扑救火灾时使用大量的水,致使很多汽车配件被水浸泡,无法使用,造成魏某直接损失56000元。
经查,火灾原因就是因为付某使用连接液化气和燃气灶的胶管过于老化造成的,责任在付某。眼看着苦心经营多年的店面,一夜之间被水火吞没,魏某气愤地找到付某,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付某却称,火灾的发生是自己不能控制的,他也是受害者,又何况火灾只烧到一小部分配件,魏某的大部分损失是消防队在救火过程中用水造成的,不是火灾直接造成的,所以他拒绝赔偿。
律师说法:
汉沽法律援助中心的李岩峰律师认为:该案的火灾原因是因液化气灶具引发的,付某有正常使用液化气灶具和维护保养灶具的责任,所以火灾的发生并非不可抗力造成,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付某应对该起火灾事故负直接责任,应当对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消防队员在救火的过程中,导致魏某的财产遭损,属于紧急避险。民法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关于火灾损失的范围,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的规定,火灾直接损失包括: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魏某因火灾扑救被水浸泡的财产损失属于水渍损失,包括在火灾的直接损失范围内,应该由付某担负赔偿责任。(记者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