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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天津市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使用工作意见》,要求保障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在满足规划管理要求和住宅小区内居民实际需要的前提下,督促旧住宅小区按规定补建幼儿园或提供办园设施。
根据《意见》规定,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参加幼儿园布局、位置和具体建设指标的规划、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改变用途,严禁出租、出售、转让和抵押。对于闲置或改作他用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区县人民政府要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查、回收任务,并交由本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统筹调配使用。今后每年全面清查一次。住宅小区规划用地范围内未按规定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区县人民政府要督促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尽快作出规划和提交建设计划,抓紧实施并尽快建成交付使用。(通讯员程永迪记者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