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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上海白领孙小姐为了更加靓丽迷人,欲将60公斤的体重减为45公斤,遂找到某美容院,与之签订了服务费为10万元、为期一个月的瘦身合同。但经过在该美容院十多天的治疗,孙小姐的体重仍在60公斤徘徊。于是,孙小姐一纸诉状将美容院告上法庭,称双方所签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法院撤销协议,美容院退还其服务费10万元。
天津财大法学院教研室主任崔华强
“瘦身协议”显失公平
本案例中双方签订的“瘦身协议”显失公平。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本案中,从客观结果上看,服务合同的履行对孙小姐有重大不利,即使可以达到孙小姐的缔约目的,其10万元的价格也因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而产生不公平的效果;从法律考量上看,美容公司获得的利益远远超过了法律许可的限度,即同等劳务的报酬标准;从行为内容上看,孙小姐付款行为属于在轻率和缺乏经验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从主观意图上看,美容公司明知合同将使对方处于不利的境地并加以利用。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法》第54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孙小姐可以要求法院撤销该协议,由美容公司退还其服务费10万元。
西青区人民法院法官方文鹏
不能凭感受得出“不公”结论
本案中孙小姐只是从没有实现个人合同目的的角度考虑,认为自己进行了一次不公平的付款消费,认定所签协议显失公平。可是,是否公平应当参照同种服务行业的收费标准确定,不应仅凭一方的心理感受而得出结论。虽然孙小姐支付的服务费比较昂贵,但是否合理恐怕只有业内人士才能回答。《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显失公平”,强调“在订立合同时”,说明只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不能对价交易的情况,才会回过头来考察订立合同当时的市场情况,否则也不会出现这种矛盾,但是发生不能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全面的情况是复杂的。再有一点,应当注意美容院是以治疗的手段,按疗程给孙小姐进行瘦身计划。既然提到医学治疗,那么孙小姐就成为本次医学试验品,就存在治疗结果上的风险,换句话说这种风险是孙小姐订立合同时自愿选择的。所以我不同意简单地认定双方订立合同显失公平。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边敬
未履行完合同便要撤销没道理
孙小姐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时,就主观认为没有达到减肥的目的,而且提出“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的理由来撤销合同,显然没有事实根据。首先,孙小姐是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签订合同时完全了解合同目的,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本人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因此不存在重大误解的问题。其次,在本案中孙小姐自觉自愿签订合同,美容公司也没有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孙小姐,所谓显失公平的观点也不成立,法院难以支持。最后,本案还涉及到对“合同需全面履行”这一法律规定的认识。合同的履行,就其实质来说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合同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这也正是我国《合同法》在合同履行中规定的另一个重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本案中,孙小姐在合同尚未期满就提出没有达到减肥目的,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同样违反了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