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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沈阳8月10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开原市一个体诊所的三名人员在手续不健全、资格不具备的情况下,违反手术操作规程擅自进行人流手术,导致患者死亡。开原市人民法院9日一审认定三名被告构成非法行医罪同时均判处罚金刑,其中诊所主人王朝阳被单处罚金刑人民币10万元,两位医生张莉、刘娟被单处罚金刑人民币各5万元。
2008年,开原市民王朝阳以他人的名义开办了一个体诊所,当地医生张莉以投入设备的方式入伙,二人以口头协议的形式决定共同经营。同时聘用助理医师刘娟等人。2010年10月,患者李某来到王朝阳开办的诊所准备做无痛人流手术。诊所没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因而不具备为患者做人流手术的资格,但在利益和侥幸心理的双重驱使下,王朝阳同意为患者进行手术。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手术进行的过程中,由张莉为患者进行完人流手术后,违反手术操作规程由无独立执业资格的刘娟独立为患者进行了外科小手术。手术期间,患者出现异常情况,后虽经张莉、刘娟等对患者李某用药抢救并转至其他医院就诊,但李某仍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王朝阳开设的诊所没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医生张莉不具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助理医师刘娟不具备单独执业的资格。该诊所违反三项规定为患者施行手术,最后导致患者死亡,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但鉴于三人认罪态度好,对被害人及时采取了抢救措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为此从轻处罚。法院于是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