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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晚报讯年过古稀的涂某将8.8万元积蓄借给女儿还债。女儿只还了8000元,就不再还钱。为讨回积蓄,涂某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昨日,沙坪坝区法院一审判决,女儿、女婿归还涂某8万元借款,并在判决生效10日内付清。
法庭上,71岁的涂某称,2009年7月,自己以女儿的名义开了一个银行账户,将8.8万元积蓄存了进去,存折交给女儿保管。去年1月31日,女儿要借这8.8万元,并写了一张借条,但没约定还款时间。后来,他找女儿、女婿还钱。对方只还了8000元,便以各种理由拒绝。
庭审中,涂某的女婿称,借条是妻子写的,他不知情。该欠款应属妻子个人债务,他不应当承担还债责任。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证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因此,该笔借款应属夫妻二人共同债务。涂某有权要求女儿女婿在合理期限内还钱。
重庆晚报记者王明实习生杜彦杨宗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