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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解读
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教育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2012年要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的目标(以下简称4%目标)。国务院于6月8日召开常务会议,审议了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有关问题,并于6月29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以下简称《意见》)。7月6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教育投入和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对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切实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增加财政教育投入、促进教育优先发展的高度重视。
教育不仅肩负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各类专门人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使命,而且涉及千家万户,惠及子孙后代,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意见》印发以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意见》精神,财政部有关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目前我国财政教育投入的主要情况?
公共财政作为政府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体制保障、政策工具和监管手段,在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多年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教育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始终把教育摆在公共财政的突出位置予以重点保障,持续不断地加大教育投入。2001—2010年,我国公共财政教育投入从约2700亿元增加到约14200亿元,年均增长20.2%,高于同期财政收入的年均增长幅度。2009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按照国际通用口径,根据《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包含预算内教育经费、各级政府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企业办学中的企业拨款、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3.59%,2010年这一比例将有所提高。
财政教育投入努力程度通常用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收入)的比重来衡量。据统计,2001—2010年,我国财政教育支出(指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中的公共财政预算部分)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14.3%提高到15.8%,教育已成为我国公共财政的第一大支出。我国这一比例略低于美国,高于法国、日本、德国等许多发达国家(各国财政支出口径略有差异,但总体上具有可比性)。
问:如何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教育的投入?
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支出是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占95%以上。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教育的投入,是实现4%目标的关键。
(一)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
。《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近年来,各级财政依法加大教育投入的落实情况总体较好,中央财政教育支出增幅更是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为如期实现4%目标,各级财政在年初安排支出预算时,要大力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的安排,也要按照这一原则优先安排教育支出,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要求。
(二)明显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
为如期实现4%目标,在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根据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教育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在地方,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支持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今明两年,中央财政在增加中央本级教育支出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大教育转移支付力度。2011年,中央财政已安排教育支出年初预算2963.57亿元,比2010年决算数增长16.3%,高于中央财政支出平均增幅3.8个百分点。
地方财政统筹利用自有财力和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安排的教育支出,占全国财政教育支出的80%左右。各地能否进一步增加财政教育投入,对如期实现4%目标至关重要。因此,地方财政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优先保障教育支出。既要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化“存量”;又要将新增财力着力向教育倾斜,扩大“增量”。今明两年,要使本地区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每年都有明显提高。省级财政要加强教育支出的统筹责任,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根据财力分布状况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落实省以下各级财政增加教育投入的责任。同时,要加大对行政区域内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防止支出责任过度下移。
(三)明显增加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
教育作为重要的公益事业,一直是基建投资特别是中央基建投资的重点之一。近几年,随着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和政府基建投资规模的扩大,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规模也不断增长,对于改善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几年,要继续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明显增加,不断健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问: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为如期实现4%目标,在增加公共财政预算教育投入的同时,还要积极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对我国公民和内资企业,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1994年以前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内外有别的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为此,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统一按“三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有利于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
(二)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和要求,2010年11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要求各地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要尽快对本行政区域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已开征但征收标准未达到“三税”税额2%的省份,要尽快将征收标准统一到2%。目前,绝大多数省份已将开征方案或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报财政部审批。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进一步拓宽了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有利于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
(三)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为进一步增加教育投入,经国务院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要进一步调整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从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按照国务院要求,财政部会同教育部于近日印发了《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明确了教育资金的计提口径、计提比例、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等。教育资金分季度计提,年终进行清算。计提的教育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农村(含县镇,下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以下简称农村基础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支出。各地在保障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计提的教育资金仍有富余的,可以将教育资金用于城市基础教育的上述相关开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省级是否统筹部分教育资金,以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协调发展。
通过上述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的各项措施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统筹安排,全部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