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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姻,古话有“七年之痒”之说。近日,本市法院就审理了多起在婚姻“七年之痒”时引发的纠纷。
其中,一起妻子状告“小三”,要求确认丈夫赠与“小三”的行为无效,一审法院基本否决了当初的赠与行为;另一起丈夫因婚外情被妻子发现,写下“净身出户”协议,尽管丈夫事后反悔,但最终一、二审法院基本都确认了协议有效。
妻子状告“小三”返还赠与款
徐江与晓琪是同乡,一同来到上海打拼,并在1987年喜结连理。徐江开了家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生意越来越红火。
就在两人婚姻迈入第7年,徐江搭识了女子小芳。小芳比徐江小十岁,在婚姻中已经有点“审美疲劳”的徐江在小芳身上又找到了年轻的感觉。两人很快打得火热,这样的关系一直到今年3月,才被妻子晓琪发现。
一直对家庭全身心投入的晓琪对丈夫的出轨非常震惊,一查丈夫多年来的账务明细,更是让她吃了一惊。多年来,丈夫曾分多次将钱赠与小芳,有时几千元,有时几万元,总共算下来有48万余元。
经济精神受到双重打击的晓琪决定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徐江向小芳作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将小芳受赠的48万余元返还给自己。
法庭上,小芳辩称,自己是徐江公司的员工,双方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对48万元中的一部分款项表示没收到,即使承认收到的38万元左右钱款,也坚持认为是自己在公司的劳动报酬、提成、为公司经营的垫付款以及相应利息。
为了证明两人的不正当关系,晓琪提供了丈夫和小芳的短信等,小芳对此也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对共有财产的处理,应当经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根据相关证据可以确认,徐江和小芳之间曾存在情人关系。小芳提供的证明不能证明她是徐江公司的员工,因此她提出的“报酬说”,不被法院认定。
结合相关证据,法院最终确认小芳曾收到徐江赠与的38万余元。该赠与行为未经晓琪同意,属于擅自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侵犯了晓琪的财产权。同时,这种赠与是基于徐江与小芳的不正当关系,也违反了民法通则确定的公序良俗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行为有效性不能予以确认。小芳明知徐江有配偶,还和他建立情人关系,并接受赠与,具有明显过错,应将受赠款归还。
丈夫婚外情被发现写下“净身出户”协议
博文和吴莉在同一个系统工作,相识恋爱1年左右登记结婚,婚后1年多,吴莉生下儿子博天。但两人的婚姻同样在接近7年时“触礁”。
2008年,吴莉在某处房屋发现,丈夫和一名李姓女子同居一室,马上报警。当晚,博文十分羞愧,写下“这一切都是我的错,我和某女子确实有同居行为,我的行为对妻子儿子造成伤害,我愿意把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包括一辆汽车、3套房屋、1套商铺,即日起过户给妻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500元等。”
之后,博文和吴莉又签署了一份家庭财产分配约定,博文承诺放弃夫妻双方名下的一切财产,自己新增的不动产和动产也属于儿子所有,原有贷款及债务的承担方式延续不变。
但后来,博文对该协议反悔,认为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反映,起诉到法院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原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确定孩子随母亲生活,博文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博文做出上述承诺和约定,事后又再次确认,可见该协议是双方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考虑到该家庭财产分配约定过于失衡,为保证博文的基本生活,酌情进行部分调整,将其中一套房屋产权的三分之二归博文所有,剩余贷款由他归还。两辆汽车一人一辆。
判决后,博文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博文主张平均分割财产的前提在于否定双方之前达成的约定内容,认为是在非平等的地位上形成的,但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判定已充分注意到各方权益的保障,予以认同。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