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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万元赔偿依据何在
浙江省高院建议方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8月12日,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许惠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进行了详细解读。
许惠春说,一方面,本次事故属于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的“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因此,如对其善后处理适用该“条例”,包括实行限额赔偿,是有一定依据的。
另一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规定,“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当时,侵权责任法已经颁布且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所以其中“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应当是指包括侵权责任法在内的有关法律的规定;而该法第七十七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中的“法律”,一般也应理解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非多年来涉及各行业的行政法规。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考虑到2007年以来物价变化等因素,我们认为,“7·23”事故适用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理由,相对而言更为充分,也比较有利于妥善、及时处理本次特大事故,有利于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本次事故赔偿适用侵权责任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会不会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造成‘冲击’呢?”《法制日报》记者问。
“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浙江省高院的建议方案正是供事故善后处置方与受害人方进行协商,故只要双方协商一致、都能接受,则也是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兼容性的。”许惠春说,至于《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在赔偿标准上与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所存在的“冲突”,这得有待于立法机关在修订铁路法时加以完善。
许惠春说,建议方案依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浙江省审判实际情况,主要计算了以下4项赔偿金:
一是死亡赔偿金约54万元。因本次事故遇难者人数较多,为妥善、顺利开展理赔工作,依法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且就高采取城镇居民标准。2010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59元×20年=547180元。
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这是浙江省审判实践对侵权造成死亡的一般赔偿标准。
三是丧葬费约15000元。2010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650元÷12月×6月=15325元
四是被扶养人生活费约27万元。考虑一般家庭被扶养人和扶养人人数等情形,按每位遇难者平均有1个子女、1位父母被扶养,且需分别扶养10年、5年计算。(17858元×10年)+(17858×5)=267870元。
许惠春说,参照上海“11·15”火灾善后赔偿和救助方案,考虑到此次事故的特殊性以及遇难者的被扶养人情况各异、具有不确定性,为有利于统一做好受害人方工作,建议方案未单独计算列明“被扶养人生活费”,而以“帮扶救助金”加以涵盖。
许惠春说,“7·23”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最后公布的理赔方案,其主要法律依据和赔偿项目、基础标准、基本方法与浙江省高院的建议方案一致;同时,在精细计算上述“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扶慰金、丧葬费”3项赔偿数额(547180元+50000元+15325元=612505元)的基础上,加上一次性救助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等)30万元,最后就高采用整数9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