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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8月15日讯记者李松黄洁实习生孔一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刚刚实施,北京市首例涉婚姻无效案今天上午在该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有了结果。法院适用新的司法解释,通过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最终起诉婚姻无效的原告主动撤回了起诉。
根据原告袁某的起诉,她属于智力残疾人,不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对自己的婚姻无法作出准确判断,因此要求法院宣告其与张某的婚姻无效。但是根据法院的调查,袁某与张某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前曾做过婚检,均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双方于2011年5月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
据法官介绍,袁某与张某的婚姻并不符合婚姻法中婚姻无效的情形,按照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判决驳回袁某的申请。但经过法官对袁某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释法后,原告于今天主动撤回起诉。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况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未达到法定婚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