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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张某是就职于某旅行社的营业部经理,董某是该营业部的一名职员。张某为非法牟利,私自刻制了国外旅行社公章,并多次指使董某通过仿冒签名、盖假图章、虚填出境人身份等方式,骗取出境签证给他人使用。董某在学会了这套非法牟利的程序后,私自接了一批帮散客办签证的业务,并对张某谎称是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宋某要办这批签证。张某信以为真,并像往常一样让董某办理了相关虚假手续。事后,董某从非法获利中拿出一部分并以宋某的名义交给张某。最终,张、董二人因这批签证导致多名偷渡者非法出境而被检察院起诉。但是张某却表示,自己对这件事完全不知情,是董某瞒着自己进行的非法活动,自己并不应算做同伙。
律师说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龙律师认为,我国刑法第319条规定:骗取出境证件罪即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作为有多年出境游工作经验的张、董二人,虽明知这些签证申请人可能是偷渡者,但为非法牟利,曾多次利用作假手段骗取签证供使用。因此,二人的牟利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
虽然在这次行为中,张某是受了董某的蒙骗,误以为服务对象是以前有过业务往来的宋某,但是这属于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张某的定罪量刑。张某对骗取这批签证仍然是有故意的,他像往常一样指使董某在办理过程中伪造虚假申请信息。此外,该营业部骗取签证的办法与流程是张某设定的,而且张某也一直在积极实施骗取出境证件行为。董某正是利用了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完成了自己的“私活”。所以,董某干“私活”的行为,应该定性为张、董二人共同犯罪。(记者张一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