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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大学生小付购买的手机出现故障,将销售手机的商场告上法庭。但该商场表示,维修部门没出具鉴定单,无法办理退货手续。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维修单可以证明手机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被告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大学生小付于2009年10月在某电器公司购买了摩托罗拉EM30手机一部,价格为795元。同年11月底,他发现手机出现故障,去维修部反复维修,其中一次是更换主板。但当天回家后,他发现短信不能储存,有时手机重复收短信200余条。转天,维修部工作人员说发现手机确实重复收短信,要把手机打回厂家。
2010年5月,维修部答复,现在这款手机已经停产了,需要等厂家的回信。但维修部工作人员称,厂家不同意退货。为此,他曾投诉315热线。虽经工商局调解,也没有什么结果。小付起诉要求:被告某电器公司为其退货,并双倍返还购机款;赔偿其损失2000元和交通费5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被告电器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原告起诉电器公司时,应该把售后维修单位也一同起诉。该代理人表示,只要手续齐全,电器销售公司可以给原告办理售后问题,但现在原告不符合手机退换货的条件。因为,从时间上讲,手机已经过了保修期。
另外,一年内手机维修两三次以后,确实仍存在故障的,由维修部出具更换单和鉴定单,就可以给客户换货。现在原告只有正式的两次维修单,没有故障鉴定单。因此原告要求换货,被告根据手机三包规定的程序无法办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具有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销售的手机负责三包。原告提供的四次维修单可以证明,在保修期内手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经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被告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手机故障是由于原告使用不当造成,被告以售后维修未出具故障鉴定单为由,拒绝更换或者退货,不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退货,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原告所受损失,应以退还全部货款为宜。
原告维修手机花费了交通费,有票据佐证,法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修理手机及解决纠纷的误工损失2000元,由于未提供工资减少的证明,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欺诈行为,其要求被告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记者张家民通讯员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