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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今年6月2日,本报刊发了《本市一男子入户行窃被批捕不论数额盗窃即负刑责》的报道。记者昨日获悉,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本市首例对入户盗窃“零数额”的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
赵某系河南省人,在津无固定住所,无业。其曾因盗窃于2004年3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05年6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7年4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2010年8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4月13日刑满释放。
今年5月18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携带改锥、手电等作案工具窜至和平区治安大街,伺机进行盗窃。后其发现事主李某房门的挂锁锁着,便撬开房门,进入室内实施盗窃。此时李某邻居夏某恰好回家,发现李某房门被撬,一男子在屋内鬼鬼祟祟,便将房门从外侧拽住,并叫来邻居抓小偷,其他邻居听到后赶到现场并及时报警。民警迅速到达,将赵某抓获。
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赵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赵某2011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作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依法提起公诉。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对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检察官说法
一、关于入户盗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做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二、关于累犯,我国刑法做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通讯员何伟周伟记者邹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