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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孙思娅)前天市一中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庭首次适用有关规定对嫌犯限制减刑,同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悉,这是本市法院首次适用该规定,阎建新也因此成为第一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
法院查明,2009年11月24日夜,阎建新伙同董联合,在西三环莲花桥边的京都信苑饭店4层金桥歌厅房间内,与杨某某等人产生纠纷,董联合将杨某某手中的酒杯打掉后,双方开始互殴。其间,阎建新持刀猛刺对方几人的身体,导致两人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一人轻微伤(偏重)。此后徐立中向阎建新、董联合提供隐藏处所、汽车及10万余元帮助其逃匿。去年1月12日晚,侦查员在桂林市将在逃嫌疑人阎建新、董联合抓获。
庭审中,阎建新的辩护人提出,阎建新有协助抓捕其他嫌疑人的立功表现,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对此法院指出,阎建新带领侦查员抓获同案被告人董联合,可认定有立功表现,但根据他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不能减轻处罚。被害人家属也提出,阎建新不具有立功表现,他行凶的手段极其残忍,认罪、悔罪态度不好,而且有前科,应判处死刑。对此,法院采纳被害人家属的大部分意见,但对其中关于“阎建新不具有立功情节,要求判处阎建新死刑”未予采纳。法院指出,阎建新协助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法院最终认定,阎建新、董联合构成故意伤害罪,徐立中构成窝藏罪,判处阎建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对其限制减刑;判处董联合有期徒刑15年,徐立中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对于限制减刑的决定法院认为,鉴于阎建新有协助警方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对他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其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法庭才考虑对其限制减刑。该案判决生效后,根据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实际执行刑期的规定,如阎建新的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其服刑时间不能少于25年;如其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其服刑时间不能少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