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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住户封露台时“越界”,将自己顶棚位置延伸到楼上邻居家卧室窗台下半米多处,还私改排雨水管走向并减小管径。日前,该住户因“扰邻”被告上法庭。西青区法院审理认定,该住户行为侵犯了邻居的合法权益,判令其将顶棚下移,并把排雨水管恢复原状。
原告姚某与被告李某是上下楼邻居,该小区每户都带一个敞开式小露台。2010年9月,刚刚入住的李某决定把露台封上,改造成一个小居室。然而,他却不按照墙体的宽、高规格“严丝合缝”施工,而是将顶棚部位与楼体结合处延伸到姚某家的卧室窗台下沿半米多的距离,同时还将排雨水管的走向进行了改变,并缩小管径。此举引起住在楼上的姚某不满,将李某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中,姚某指责李某搭建的建筑物已经超出合理高度,严重影响到自家日常生活安全。首先,姚某家卧室外墙本来具有保温、隔热、承重、抗震等功能,但李某将槽钢、螺栓等安装在卧室墙体上,破坏了外墙应有的功能;其次,李某私改雨水管后很容易造成屋顶积水,并给姚家带来屋面漏水隐患。据此,诉求法院判令李某拆除私自搭建的建筑物,将外墙及雨水管恢复原状。李某则辩称其封露台后并未影响到姚某家的日常生活起居和住所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也未违反物权法及对姚某构成妨碍。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被告系相邻物业业主,应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中出现的问题,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被告购买房屋所附带的露台可以合理使用,但自行搭建封装设施不能超越己方范围。因此,被告应将所封装设施拆改,高度不得超过两楼层间的楼板,并承担恢复相应部位原状的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自行拆改其搭建的封装构筑设施,将该设施顶部与楼体结合处降低,排雨水管按原管径接通,将相应部位的墙面等恢复原状。(通讯员管收年李坤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