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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导游没有作出安全提醒,旅游时旅客遭遇野猴袭击,旅行社是否应当赔偿?
小李的父母退休后到张家界旅游,其中有一个景点山上全是野生的猴子,这些猴子不怕人,专门抢夺游客的食物,小李母亲吃的水果就在不经意间被猴子抢走了。但是,由于导游在之前没有提醒游客这里有野生动物,并且动物很容易伤到人,小李的母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抢水果的猴子吓着了,猴子以为小李母亲要攻击它就招来了猴群,将老人团团围住,其中一只猴子还将老人的手抓伤。后小李母亲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旅行被迫中止。治愈后小李父母要求旅行社支付这部分医药费和损失,但旅行社却说,“自由活动时间意外受伤不负责赔偿”。
小李认为,由于导游没有及时作出提醒才导致猴子对母亲的伤害,并不是母亲不按规定惹怒的猴子,因此他坚决表示母亲的医药费和其他损失应由旅行社赔偿。
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王梅律师表示,小李的父母在向旅行社交付了服务费后,双方的旅游服务合同即告成立,旅行社即负有向旅客提供服务及保证其旅游安全的义务。且旅行社也未向游客传达野生猴子可能伤人等安全警示。同时,作为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尽管不能完全避免野外旅游景区存在可能对游客构成伤害的野生动物,但景区也应尽到防范和提醒义务,如游客在景区受伤,景区亦需承担赔偿责任。旅游景区的管理者应对旅游线路上存在的潜在风险以及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因此,本案小李的母亲可以就其经济损失向旅行社及旅游景点提出赔偿要求。(记者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