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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过去,本市各类销售摊点、维修棚亭、广告牌甚至空调室外机占路的情况屡见不鲜,从下月起,本市将施行《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实行严格审批、分级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本市城市道路。
8种临时占用申请不予批准
《办法》明确,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实行严格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正常使用和城市道路规划的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本市城市道路。
其中,除沿路建设施工和设置市政公用设施等特殊情形外,还有8种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申请将不予批准:1.市级国家机关、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门前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路段;2.医院、学校、消防队门前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路段;3.城市道路交叉口、大型绿地广场景点、铁路道口以及立体交通设施、隧道、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轮渡站、客运码头等出入口周围20米范围内的路段;4.公交站点、消防栓沿道路两侧各20米范围内的路段;5.各类窨井设施周边5米范围内的路段;6.单侧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路段;7.盲道设施;8.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其他路段。
临时占用需交费逾期累进收取
根据《办法》,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办理临时占路许可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持审核批准的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一次性缴纳占路费。各种占路市场、停车场由主办单位统一办理临时占路许可手续,并于每月下旬预缴下月占路费。占路收费按照地区和占路性质(市场内或市场外)不同,实行分类管理。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建成区为一类地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为二类地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为三类地区。
《办法》明确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需延期的,原申请人应当在占用期满前15日内提出延期占路申请。经批准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堆物堆料类占路和工程占路,其占路费累进收取。累进收取的方法为:第一次延期按收费标准的1.3倍收取,第二次延期按收费标准的1.6倍收取,第三次延期按收费标准的1.9倍收取,依此类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和用途占路;2.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的,应当设置安全围护设施;3.不得损坏被占用的城市道路及其设施;4.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应当清除占路物品,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收费须出示证件 不缴费征收滞纳金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收取占路费,应当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收取占路费时须出示收费员证,并按有关规定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开具合法票证。
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占路费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可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退或改正,并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补缴相应的占路费;对不服从管理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可以暂扣其违法机具、物品,强行拆除或者清除其违法设施,由违法行为人支付拆除费用或者以料抵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