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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游街事件的服装批发市场。新快报记者毕志毅/摄
记者回访
市场内贴出澄清道歉公告
物业经理称会上报到总公司,涉事员工该开除的就开除
新快报讯昨日下午,新快报记者再次来到万佳服装批发广场发现,市场的公告栏已经贴出了一份《公告》,公告内容为“各位经营户、顾客:本月28日在沙河查获的八名女性被带往公安机关处理。现在经公安机关查证,已排除她们的犯罪行为,在此我们市场管理方对八位女士造成的名誉伤害、人身侵犯致以诚恳道歉!特此公告”,落款是:沙河服装市场管理办公室。时间是2011年8月30日。
该广场物业经理何志文接受了记者采访,并向记者展示了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记者看到,协议书上甲方是市场的两名负责人,乙方是八名女工。协议书上写明:“8月28日,甲方因怀疑乙方是小偷而采取了不正当的行为,并且在事故处理中导致乙方受伤,双方约定以下内容:一、甲方向乙方每人赔偿金额共9000元;二、甲方在市场内用广播向乙方道歉;三、甲方在市场公告栏贴出告示向乙方道歉;四、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乙方也不得向媒体宣扬此事。”双方签订日期是8月30日。
何志文表示,他们已经通过市场广播,用普通话和粤语播放了三遍公告表示道歉,不过对于事件经过,何志文表示事发在星期天,当时他正休假,还不了解此事,但是按照公司章程,不允许公司员工有这种行为,如果真有这种事情发生,会上报到总公司,该处理的处理,该开除的就开除。
律师说法
保安涉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新快报讯对于小红等人的遭遇,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永平表示,如果小红所叙说的属实的话,该市场保安的行为至少涉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而如果还掺杂了殴打,鉴定是轻微伤或者轻伤的话,还涉嫌故意伤害。
朱永平律师表示,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另外,如果保安在这个过程中殴打了几名女工,那么要进行伤情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是轻微伤或者轻伤,那涉事保安就涉嫌故意伤害,这就触犯了《刑法》了。
虽然事发后,市场管理方积极进行民事赔偿,但从法律角度看,朱永平律师认为,民事赔偿并不能替代治安处罚,更不能替代刑事责任。因为公安部三令五申要求执法部门不能使用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更别说市场保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