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花55元团购了KTV“大礼包”,半个月后却看到网站上公布该次团购将进行套餐变更。消费者刘先生认为其消费被缩水,以构成欺诈为由将KTV和团购网站告上法庭。日前,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方未构成欺诈,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记者了解到,此案成为本市今年首起因网络团购引发的服务合同案。
刘先生2010年11月1日在团购网站上以55元购买某KTV的“大礼包”服务。半个月后,该KTV在团购网站上发布信息,称针对已于11月1日团购成功的消费者,某项消费内容有了变化。刘先生认为,变更后的礼包服务较原先相比发生实质性缩水,遂以消费欺诈为由将KTV和开办团购网的企业告上法庭,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支付赔偿金11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KTV商家的总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法院开庭审理中,KTV辩称己方不是适格主体,因为原告是将预付款支付给团购网后取得团购券,其主张权利对象应是团购网。团购网所属企业则辩称,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后,团购人数达到3000多人,KTV考虑其接待能力后找到网站交涉,最终调整并通知所有团购者,因此没有欺诈故意和行为。同时,原告作为团购者,注册成为会员时应知晓用户协议,由于服务提供者的变更导致服务内容变更,网站方不存在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欺诈行为应当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其主观故意是认定欺诈的主要条件,且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现原告在庭审中未能提供证据,以证实二被告及第三人有欺诈的故意;且依据团购网所属企业提供的证据,可认定其是按照与KTV签订的合同中的约定发布的团购信息,在接到KTV商家及其总公司通知后及时停止团购活动,并已告知原告可选择退款或变更团购内容。因此,二被告及第三人并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通讯员王琪常静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