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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孙莹)智力四级残疾的冯女士在母亲的带领下做公证放弃继承父亲的房产,因为这份公证书,让母亲一人继承了房产;也是因为这份公证书,让公证处坐上了被告席。冯女士的丈夫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认为公证处让限制行为能力人做公证,应负赔偿责任,状告公证处。今天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此案是以冯女士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冯女士在诉状中称,她是智力四级残疾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她父亲死亡后,留下一套位于海淀区的房产。2007年,冯女士的母亲刘女士在女婿不知情的情况下,带领冯女士在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做了放弃继承的公证,父亲的房产由母亲一人继承。
冯女士今天并未出庭,而是由丈夫和律师代表。“她来了也说不清楚。”白先生告诉记者:“当初也是糊里糊涂做的,她都不知道自己签字代表着什么。”白先生说,在做完公证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岳母就将房子卖出去了。现在人也住进了养老院。房子肯定是要不回来了,就是因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所以他们要求公证处赔偿。
庭审一开始,冯女士的行为能力和谁是其监护人成了双方的分歧。公证处认为,冯女士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经过法院特别程序进行认定,对其精神情况进行鉴定。一张残疾证不能等同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此外,残疾证上的监护人一栏是空白的,因此白先生无权代为起诉。
白先生表示,他作为冯女士的丈夫依法就是其法定代理人。一代残疾证上曾清楚地写明白先生就是监护人,现在的二代残疾证可能出现遗漏。冯女士的IQ只有59,属于四级智残。如果公证处不认可,他们要求进行行为能力鉴定。
公证处代理人说,四级残疾是智力残疾中最轻的,能够进行正常的思维表达,只是注意力不能集中等,仍然有自己的判断能力。
“我不知道被告代理人凭什么这么说,据我了解,四级智残者语言发育迟滞,认知能力低于常人。”白先生的律师立即反驳。
公证处代理人当庭表示,冯女士办公证时的言谈行为举止一切正常,和正常人无异。公证人员按照正常思维不会推定一个正常人有精神障碍,要求其提交精神状况证明。“就像我们现在不能怀疑坐在法庭上的代理人有精神障碍一样。”
此外,公证处提交了公证笔录,上有冯女士母女签名确认。其中公证人员问到家中是否有精神残疾人,得到的答复是没有。而且所有重要的法律文件都有冯女士亲笔签名。公证处一方说,冯女士母女隐匿了冯女士的相关情况,责任全在冯女士母女。
对此,白先生一方表示,冯女士只有小学文化,还是四级智残。文件是打印好的,冯女士签字只能证明其会写字,不能证明她了解了其中的内容以及知道自己做公证的后果。白先生要求公证处提交公证时的录音录像,“这是最能反映冯女士是否有行为能力的证据。”但公证处表示,这种公证不需要录音录像。
对于索赔,公证处无法接受。“涉案房屋没有灭失,冯女士和她母亲一直就住在这套房子里,试问,哪一个买房人买了房子还让卖方居住的?这个房屋转让合同有蹊跷。”代理人表示,即使是出售了,价款仍然存在,冯女士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护权利。今后冯女士母亲百年之后,遗产也是冯女士的,没有损失。
在此案争议的公证问题之外还有让人不解之处,女儿有残疾,母亲为什么要把房子收归一人再出售呢?冯女士的母亲没有出庭,记者无法当面核实。据白先生说,岳母现在对他们很抵触,也并不喜欢自己。但冯女士听邻居说过,她是冯家的养女。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J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