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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在9月发放的、不管哪个月份的工资均按新个税法缴税
规定
9月1日(含)以后的工资、薪金,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
9月1日前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
举例
8月发扣除2000
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
9月发扣除3500
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两次均9月发扣除3500
本应8月底发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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