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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送她产权,两年后她又回赠
前夫:房子也有我一份
事情
原委
原告与两名被告两年前本是一家人,原告叫张峰,被告是他的前妻和前岳父。
1997年,王芳与张峰结婚,双方在法庭上均证实,婚后一年开始,两人就常发生纠纷,感情不好。到2007年前后,矛盾升级甚至影响到了双方的父母。
2005年,王芳的父亲王洪民所在单位在经开区一小区进行团购房,王洪民认购了一套建面152.68平方米的房屋。当年7月1日到2006年8月,先后五次交纳了购房款234770元,并交纳了五通费和大修基金以及契税。其所在单位也直接支付了福利补贴10万元。
2006年8月,王洪民采取口头赠与的方式,将这套房屋50%的产权赠与女儿王芳。并且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口头赠与变成现实,合同买受人一栏中,除王洪民的名字外,还写上了王芳的名字。
但在2008年10月17日,王芳和王洪民又达成协议,王芳将这套房屋属于自己名下的产权份额,赠与王洪民。同日,王芳出具《申请赠与权屋转移变更具结保证书》,同时父女俩在经开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将王芳的一半产权变为王洪民所有。
2009年8月份,王芳与张峰经过南岸法院判决离婚,在庭上,双方对婚姻期间的财权分割进行了约定,另案起诉。离婚案结果出来后不久,张峰将王芳和王洪民告上南岸法院,其在起诉书中提出,他是在2009年的1月6日,才知道王芳将其名下的50%产权无偿赠与了其父王洪民。
张峰认为,王芳名下的产权属夫妻二人共同财产,王芳私自将这部分产权赠与父亲的行为无效。经南岸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结论,如今这套房屋价值91.5万元。他向法院请求判决王芳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王芳和王洪民赔偿320250元。
南岸法院5日才宣判的这个官司有点复杂:一套房屋其中的一半产权,在王洪民、王芳这对父女间来回赠与了两次。王芳离婚后,前夫张峰认为,父女间互相赠与的这一半产权里,也应有他的一半。
判决结果是张峰败诉。该案也是南岸法院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来,首个依据该解释第七条规定判决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