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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重庆晨报记者采访了本案主审法官、南岸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黄家琴。黄家琴介绍,本案判决适用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如果在新解释未出台之前,判决结果也有可能是一样的。
黄家琴介绍说,因为依据《婚姻法》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就为一方财产。本案符合这一情形。只是该条款未将这一情形细化。如本案中王洪民将一半产权口头赠与女儿,未留证据,只是在其后的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才将承诺变成了现实。
而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就将这一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本组文/重庆晨报记者杨野